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_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1.大连建筑上让用红砖吗

2.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3.财税消息:这些政府性基金将被取消或调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5.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6.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都有哪些扶持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_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建筑上让用红砖吗

       大连市将重点推广使用以“煤渣”为原料的砌块类新墙材,已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实行相关免税政策

       大连市建委发布消息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大连地区的具体情况,到2010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红砖”)、空心砖、多孔砖和页岩烧结实心砖,限制使用页岩烧结空心砖、多孔砖;“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在禁用“红砖”等建筑材料同时,我市将重点推广使用以“煤渣”为原料的高强度,高保温性能的砌块类新墙材。市建委节能处处长李长彬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市已设立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实行了相关免税政策。

       据了解,大连市、瓦房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已率先完成禁用以土为原料的实心粘土砖,向县、镇推进工作目前进展顺利。数十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被淘汰,实心粘土砖产量锐减,因此节约的土地接近1000亩,在降低能源消耗、遏制污染、保护土地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根据我市新型墙材应用发展目标,到2010年底,市内四区、开发区、高新园区新墙材应用比例将达到100%,推广类新墙材占70%以上,限制使用类控制在30%以下;旅顺、金州、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市、长海县新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推广类新墙材占60%以上,限制使用类控制在40%以下;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墙材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新墙材总量达到25亿块(标准砖),其中推广类新墙材12亿块,主要发展利废砌块和板材、粉煤灰砖;限制类新墙材13亿块,主要发展粉煤灰掺量30%以上的页岩烧结空心砖、多孔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按计划,到2010年前,我市新型墙材行业将形成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主导产品为龙头,技术装备、产品质量档次达到国外90年代中后期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工业体系。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随着建筑用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种类越来越多,某些不法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厂家以次充好等等方式使得一些低质量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流进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市场,但是全国范围内对于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的质量等各方面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

        下面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厂家(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您分享近期山东省政府针对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出台的省行业标准。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财税消息:这些政府性基金将被取消或调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新的政策开始伴随着新年的开始也开始了,那么到底有哪些政策通过了修改的议程呢?财税这块儿的事儿就让代理记账的曼德企服帮大家捋一捋,看看从下月开始有什么政策将要发生改变,是好还是坏。

       首先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然后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最后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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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四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坚持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和实行以国家公布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的方针,达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乡村应当创造条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宣传,增强公众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推广、应用,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制度。

       鼓励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治区标准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经依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

       (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向工程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经验收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都有哪些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布墙体材料产业导向。第九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十二条 企业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本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墙改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客质量苦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精神,有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现三年内在各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大中城市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现将经调查核实的170个城市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墙改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限时淘汰工作,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据此尽快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分年度目标。原则上直辖市定于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定于2001年6月30日,地级城市定于2002年6月30日,其它县级城市定于2003年6月30日前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的最迟日期。另请各地墙改办填写新型墙材料发展情况调查表,请予7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办。

       附件1:限时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大中城市名单(共170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沿海省份的大中城市(140个)

       1.河北省(11个)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张家口市、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沧州市、承德市、廊坊市、衡水市

       2.辽宁省(17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阜新市、锦州市、丹东市、辽阳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铁岭市、朝阳市、瓦房店市、海城市、北票市

       3.江苏省(25个)

       南京市、徐州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镇江市、南通市、连去港市、杨州市、盐城市、淮阴市、泰州市、通州市、海门市、江阴市、溧阳市、常熟市、如皋市、宜兴市、东台市、泰兴市、兴化市、丹阳市、启东市、江都市

       4.浙江省(10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萧山市

       5.福建省(7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漳州市、南平市、三明市

       6.山东省(28个)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东营市、济宁市、莱芜市、日照市、威海市、德州市、聊城市、滕州市、新泰市、肥城市、邹城市、菏泽市、滨州市、龙口市、寿光市、高密市、莱州市、章丘市、荣城市、平度市

       7.广东省(34个)

       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湛江市、韶关市、佛山市、潮阳市、南海市、东莞市、珠海市、台山市、番禺市、顺德市、罗定市、江门市、普宁市、茂名市、肇庆市、阳江市、惠州市、新会市、陆丰市、潮州市、廉江市、雷州市、梅州市、兴宁市、阳春市、揭阳市、英德市、高州市、增城市、花都市

       二、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

       国家为鼓励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以替代量大面广的实心粘土砖,推出一系列新政策,按照国务院令第82号、建科[1991]619号、国发[1992]66号、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字[1995]44号、国发[1996]36号、国发[1997]37号、建科函[1998]68号、国办发[1999]72号、建住[1999]295号等文件之规定,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内容:

       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0%的政策;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

       4、凡企业利用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5、对企业秤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沪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6、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企业,排渣企业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设中限制使有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10、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筑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11、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12、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3、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墙体材企业技术改造;

       14采暖地区要按期达到国家颁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材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15、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等为原料开发、生产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烧结粉煤灰和烧结煤矸石类多孔砖、空心砖;

       (二)蒸压粉煤灰和蒸压灰砂类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三)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

       (四)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

       (五)石膏空心砌块和石膏空心条板;

       (六)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

       (七)国家、省重点推广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县(市)、上街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但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上街区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外增收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贴;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经市、县(市)、上街区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隐蔽处理前,向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结算手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一)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

       (三)达到新型墙体材料基准使用比例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返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省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好了,今天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